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不断提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规范治理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执业行为,提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履职意识、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培训对象包括:公司董事、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核心管理人员。
第二章培训内容与要求
第四条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上市公司董事与
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
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还包括最新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实务操作、投资者关
系管理、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作要点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培训形式
第七条培训形式分为外部培训和内部培训。外部培训主要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为主体组织实施的培训。内部培训是指
由公司不定期组织的,由公司内部管理人员或邀请外部专业人士讲授热点问题、分析正反案例、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
内部培训可采用网上自学与集中授课、辅导、考核相结合的形式。
第八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每个任职期间,应当积极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岗位培训,培训机构有颁发证书的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
第九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第四章培训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领导部门,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二条培训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培训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是否取得证书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完相关外部培训后,应当及时将培训结果通知公司证券部,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复印件提交公司证券部留档。
第十三条证券部定期收集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外部培训信息,并以邮件或其他形式知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培训通知要求向各当事人确定参加培训事宜,安排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最近颁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以电子邮件方式知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