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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苏交科: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苏交科 --%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深

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东会召集人可比照本细则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

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

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1-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

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十条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十一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二条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会议案序号;

如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的议案,如议案3为选举董事,则3.01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

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100.00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2-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三条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

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十七条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

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 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八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九条股东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第二十条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二十一条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二条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

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会表决结

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

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4-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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