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王军华、符冠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19号
王军华、符冠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王军华、符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7号),你们作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或公司)
5%以上大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军华的配偶作为单一份额持有人分别于2021年12月成立“华泰尊享稳进5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50号资管计划)、2022年1月成立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迎水晋泰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6号基金)、
2022年9月成立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10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10号基金)。王军华与
50号资管计划、迎水6号基金、迎水10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通知公司进行披露,导致公司迟至2024年半年报才予以披露。
符冠华的配偶作为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于2023年3月
1成立了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省心享迎水晋泰嘉裕
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16号基金)。符冠华
与迎水16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通知公司进行披露,导致公司迟至2024年半年报才予以披露。
王军华、符冠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第1.3条、第4.1.5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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