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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苏交科 --%

证券代码:300284证券简称:苏交科公告编号:2025-032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4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大鹏先生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富春江东街8号公司4楼第一会议室。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51人,代表股份587834669股,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承诺放弃表决权股份后的有效表决股份为497191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5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577956233股,剔除股东符冠华、股东王军华承诺放弃表决权股份后的有效表决股份为487313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33人,代表股份9878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27%。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42人,代表股份

34905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778%。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裁、财务负责人、部分副总裁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副总裁何淼、张海军、计月华、何兴华因公出差未能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曹江玮律师、徐雪桦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4304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9%;反对43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弃权3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1436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87%;反对43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3%;弃权3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0%。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404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7%;反对435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5%;

弃权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118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57%;反对435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4%;弃权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9%。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40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9%;反对43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3%;

弃权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11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74%;反对434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47%;弃权3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9%。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405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19%;反对43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2%;

弃权3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118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74%;反对433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30%;弃权35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6%。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514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对441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89%;

弃权2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22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83%;反对441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2%;弃权23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55%。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389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6%;反对70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

弃权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102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01%;反对70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74%;弃权9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2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联股东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广州国资产业发展并购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同意247114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64%;反对482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6%;

弃权2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1773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3%;反对482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19%;弃权2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2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303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2%;反对498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

弃权3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016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38%;反对498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3%;弃权39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91581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16%;反对5372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06%;弃权2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29294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268%;反对5372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22%;弃权2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1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3799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7%;反对442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0%;

弃权3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093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41%;反对442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71%;弃权36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8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大鹏、王军华、朱晓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同意463147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0%;反对56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7%;

弃权2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097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67%;反对560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8%;弃权2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85%。

12、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监事2024年度薪酬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392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92%;反对550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弃权2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105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096%;反对550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73%;弃权24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1%。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512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4%;反对445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7%;

弃权2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225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45%;反对445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1%;弃权23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84%。14、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505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9%;反对454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5%;

弃权2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2185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33%;反对4547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29%;弃权23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8%。

15、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4965027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4%;反对45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

弃权2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34215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59%;反对453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6%;弃权2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2、律师名称:曹江玮律师、徐雪桦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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