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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军华、符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02-11 00:00 查看全文

苏交科 --%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01709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70774474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军华、符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6〕17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王军华、符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王军华、符冠华: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王军华为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其配偶作为单一份额持有人分别于2021年12月成立“华泰尊享稳进5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50号资管计划)、2022年1月成立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6号基金)、2022年9月成立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迎水晋泰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迎水10号基金)。王军华与50号资管计划、迎水6号基金、迎水10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通知公司进行披露,导致公司迟至2024年半年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符冠华为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其配偶作为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于2023年3月成立了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省心享迎水晋泰嘉裕16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下称迎水16号基金),符冠华与迎水16号基金构成一致行动关系,未及时通知公司进行披露,导致公司迟至2024年半年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收购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及《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50号资管计划、迎水6号基金、迎水10号基金均由王军华实际控制,迎水16号基金由符冠华实际控制,根据《收购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军华、符冠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请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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