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18号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仁超: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仁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8号)及你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等,你公司个别勘察设计项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导致2023年、2024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
你公司财务负责人王仁超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第1.4条、第4.2.2条、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1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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