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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苏交科: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8 00:00 查看全文

苏交科 --%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

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公司控

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证券投资具体包括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二级市场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原则上不得实施套期保值以外的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类投资项目及以投机为目

的的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等高风险投资项目;从事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按照国资股东统一部署的战略布局、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以及以促进主业发展为目的的长期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证券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效益优先”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证券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不得将募集资

金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于证券投资。公司使用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主营业务的发展。

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

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账户管理及资金管理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投资权

限进行投资操作,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或超过1亿元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经营管理层

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八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公司开户、转户、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公司开户券商原则上应选择中国证券业协会审核的创新类或规范类券商。

第十条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与开户银行、证券公司达成三方存管协议,使银行账户与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对接。

公司应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资金划拨程序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内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证券

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三章投资管理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市场投资行为的规定,严禁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在董事长或分管负责人领导下,公司成立证券投资专业团队,负责

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归口管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投资专业团队须树立稳健投资的理念,并适时接受专业证

券投资机构的服务,分析市场走势,对已投资的有关情况做出跟踪,随时向董事长报告证券投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管理。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证券投资资金账户上的资金管理应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的证券投资完成后,相关从事人员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

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转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五章证券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

控制风险,监督证券投资行为:

(一)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具备较强的证券投资理论知识及丰富

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具有丰富证券投资实战管理经验的人员提供咨询服务;(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

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四)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证券投资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须保

守公司证券投资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报送的证券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今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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