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保护公司、投资者、员工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
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
对象及其权责、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二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对公司业务活动、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有效性,对管理信息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监督,发挥审计在促进组织完善管理、增加价值、实现战略目标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
-1-位实际情况,规范内部审计运作,接受审计委员会、政府审计机关及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内部审计机构不得置于被审
计对象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审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十条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相关
人员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工作。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
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管理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相关人员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和改进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一定规模以上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
-2-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
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以及与经济
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方式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的方式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报送(送达)审计: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也可以采取上述两种方式结合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配合进行。审计应将大数据、AI等技术与审计工作相结合,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第五章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审议后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下发审计通知书,成立审计小组,进行审计准备。审计部在实施审计3
天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特殊要求的项目审计,可以不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认真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根据审计计划,审计部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六条实施现场审计。组织召开审计进点动员会;进行相关调查,收集资料,记录检查过程,编制工作底稿;经主审审核后,将工作底稿统一编号,交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签署审计承诺书。
第十七条编写审计报告,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交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当审核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如有必要应对审计报告做适当修改。
审计报告应报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后续跟踪。接收落实通知或审计报告的单位和人员应按通知要求积极、及时、有效地落实审计建议,并将落实情况和证明资料反馈给审计部。落实通知、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性文件送达日起6个月内,审计部应跟踪了解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的予以督促和汇报。
第十九条审计结果的报告
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4-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以及对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
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审计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
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并根据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做好资料的装订、归档工作,编制年度审计-5-目录、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
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审计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由公
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内部机构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
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法
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及有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