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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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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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二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瑞”或“公司”)的委托,以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安科瑞本次实施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文件,以及对安科瑞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安科瑞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安科瑞的股份,与安科瑞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安科瑞本次激励计划有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安科瑞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科瑞就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安科瑞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安科瑞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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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授予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1.2026年1月20日,安科瑞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议案。
2.2026年1月27日,安科瑞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3.2026年1月27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6年1月28日至2026年2月8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2026年2月12日,公司披露了《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5.2026年2月25日,安科瑞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6.2026年2月25日,安科瑞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7.2026年2月25日,安科瑞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科瑞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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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授予日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2月25日,安科瑞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26年2月25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交易日,为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且不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授予价格、数量及激励对象2026年2月25日,安科瑞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1名激励对象授予
40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3.71元/股。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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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科瑞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事项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安科瑞本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郭政杰
负责人:颜华荣杨子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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