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6证券简称:安科瑞公告编号:2026-008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于2026年2月25日下午14:30在上海市嘉定区育绿路253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2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5日上午9:15—下午15:00。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现场出席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4名,代表股份105772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6694655股(目前公司总股本250784655股剔除回购账户
股数4090000股)的42.875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1905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6694655股的41.30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386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6694655股的1.5676%。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386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386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6%。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8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9%;反对2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弃权2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059%;
反对2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65%;弃权
2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1976%。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8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9%;反对2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5%;弃权2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059%;
反对2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896%;弃权
2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4045%。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814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9%;反对2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41%;弃权2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6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059%;
反对28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65%;弃权
20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1976%。
本项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郭政杰、杨子韵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
会议后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