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7证券简称:飞利信公告编号:2024-013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
[2022]31号)(“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
该解释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适用上述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合并资产负债表(于2022年1月1日)项目调整前调整后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141384674.91147748567.366363892.45
递延所得税负债20752841.8727624922.126872080.25
盈余公积13830958.1713830958.17-
未分配利润-2604840480.91-2605348668.71-508187.80
少数股东权益707518.34707518.34-合并资产负债表(于2022年12月31日)项目调整前调整后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22848975.5726653754.153804778.58
递延所得税负债19756996.1224041739.664284743.54
盈余公积13830958.1713830958.17-
未分配利润-3073659379.83-3074139344.79-479964.96
少数股东权益-4225822.72-4225822.72-合并利润表
(2022年度)项目调整前调整后影响金额
所得税费用116721182.69116692959.85-28222.84
净利润-470050898.33-470022675.4928222.84
对可比期间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及金额的影响:资产负债表(于2022年1月1日)项目调整前调整后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44025721.8449966135.045940413.20
递延所得税负债6437689.416437689.41
盈余公积13830958.1713830958.17
未分配利润-2737271699.18-2737768975.39-497276.21资产负债表(于2022年12月31日)项目调整前调整后影响金额
递延所得税资产3635449.843635449.84
递延所得税负债4096711.444096711.44
盈余公积13830958.1713830958.17-
未分配利润-2806487572.95-2806948834.55-461261.60利润表
(2022年度)项目调整前调整后影响金额
所得税费用44025721.8443989707.23-36014.61
净利润-69215873.77-69179859.1636014.61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四、审批程序
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目前会计准则及财政部、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按规定的施行日期执行。六、监事会意见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