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
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席会议
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5年5月23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91人,代表公司股份
1631333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36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147784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9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2人,代表公司股份153485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69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885人,代表公司股份429738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41%。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5315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051%;反对票为2219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4%;弃权票为382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372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9456%;反对票为22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1643%;弃权票为38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901%。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4468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32%;反对票为22934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弃权票为393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287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485%;反对票为229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3367%;弃权票为39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147%。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4645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640%;反对票为2238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2%;弃权票为430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3050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7897%;反对票为22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2090%;弃权票为43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13%。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2201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42%;反对票为2365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2%;弃权票为547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060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2210%;反对票为236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5050%;弃权票为54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740%。
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票为1600144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81%;反对票为2558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6%;弃权票为560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854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7423%;反对票为255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9545%;弃权票为5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031%。
6、《关于公司2024年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票为1595061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65%;反对票为32023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0%;弃权票为424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346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5595%;反对票为320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7.4517%;弃权票为42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9887%。7、《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为1603460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14%;反对票为2315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1%;弃权票为472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186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3.5140%;反对票为231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3872%;弃权票为47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988%。
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1597304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0%;反对票为28161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3%;弃权票为586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570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0815%;反对票为281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5531%;弃权票为58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655%。
9、《关于确定公司监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同意票为159672368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84%;反对票为2871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0%;弃权票为5898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9512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1.9463%;反对票为28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6813%;弃权票为58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725%。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邓文胜:____________
王晓:____________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