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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飞利信 --%

证券代码:300287证券简称:飞利信公告编号:2025-022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5月2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9层多媒体会议

3、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振华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23日上午9:15到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3日9:15到15:00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91人,代表股份

1631333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6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47784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2人,代表股份153485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4%。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885人,代表股份42973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1%。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531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51%;反对22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4%;

弃权3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72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456%;反对221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43%;弃权38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1%。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4468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532%;反对22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

弃权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2873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85%;反对2293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67%;弃权39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47%。

3、《<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4645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40%;反对223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2%;

弃权4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3050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97%;反对223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090%;弃权43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13%。

4、《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220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142%;反对236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2%;

弃权5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0606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210%;反对236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50%;弃权5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0%。5、《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0144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881%;反对255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86%;

弃权5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854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423%;反对255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45%;弃权56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31%。

6、《关于公司2024年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5061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765%;反对320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0%;

弃权4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3466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595%;反对320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517%;弃权4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87%。

7、《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3460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14%;反对23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1%;

弃权4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1865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140%;反对2315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2%;弃权47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88%。

8、《关于确定公司董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7304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40%;反对28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63%;

弃权5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5709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815%;反对28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31%;弃权58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55%。

9、《关于确定公司监事2025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6723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84%;反对28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0%;

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951287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463%;反对287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13%;弃权58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25%。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王晓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3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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