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做的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是根据公司2025年12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
(二)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2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包括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出
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以及股东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会议通知的时间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8人,代表公司股份
1645933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67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1477847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29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9人,代表公司股份168085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71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652人,代表公司股份444338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958%。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杨振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为16112350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19%;反对票为29316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1%;弃权票为5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9640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1911%;反对票为29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6.5977%;弃权票为5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2112%。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为15587567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035%;反对票为78659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90%;弃权票为8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5716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3806%;反对票为7865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7026%;弃权票为8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168%。
(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为15585577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14%;反对票为78699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14%;弃权票为8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7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56962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3358%;反对票为78699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7116%;弃权票为8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526%。
(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票为15582947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755%;反对票为78838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9%;弃权票为8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2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5669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2767%;反对票为78838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7429%;弃权票为8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805%。
(4)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同意票为15580187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87%;反对票为79367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20%;弃权票为8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5642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2145%;反对票为7936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8619%;弃权票为8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235%。
(5)修订《决策权限制度》同意票为15579157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524%;反
对票为79443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66%;弃权票为
8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56320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1914%;反对7944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90%;弃权8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6%。
(6)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同意票为15572367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112%;反对票为79760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9%;弃权票为8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5564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0385%;反对票为79760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9504%;弃权票为8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111%。
(7)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同意票为155902874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201%;反对票为7816233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88%;弃权票为8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35743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80.4418%;反对票为78162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7.5907%;弃权票为8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9674%。
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票为161099007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70%;反对票为25849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5%;弃权票为9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500股),占参加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为409395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2.1359%;反对票为258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8174%;弃权票为9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2.0466%。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两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邓文胜:____________
贾倩:____________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