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
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指定巨潮资讯网站为信息披露指定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纸或网站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或“深交所”)报告。
公司披露的信息同时还应置备于公司办公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还可采取其他的方式披露信息以保证使用者能经济、便捷地获得公司信息。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
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董事会秘书应
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企业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第七条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章公平信息披露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一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
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四条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
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将由前款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范围与内容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知晓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公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
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交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
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等事项;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二十八条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
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二十九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五)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
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的人员及构成;(二)董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
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
(四)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及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
(五)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司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
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已自愿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按照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审批流程经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对外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等敏感事项。公司对不明确是否需要公开的事项,要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保密部门沟通是否可以公开。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实施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条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
6、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四十五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六条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五)公司重大信息的临时公告文稿由信息披露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第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及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来访接待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
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公司的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应当在实施前至少五个工作日通知董
事会秘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依据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调整或修改原计划。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七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定期或不定期与投资者见面。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
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一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
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六十五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进行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证券事务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3、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受公
司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披露工作涉及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判断其重要性,决定是否需报董事长并由董事长决定对外披露的事宜。
4、公司董事长审核同意。
5、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部联系公告事宜,具体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七条公司信息公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由证券事务部联系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同时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负责草拟或汇总,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
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我评估,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的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公司信息的保密制度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公司根据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大小而划分为核心、重要或一般三级。
“核心”是最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特别严重的影响;核心级信息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属于核心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董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重要”是较重大的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严重的影响;重要级信息可由公司其他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定。
属于重要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需要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一般”是一般的重大信息,泄露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的影响;一般级信息可由公司各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确定。属于一般级的信息,在其公开前,公司应将知情人员控制在确有必要接触该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扩大知情人员范围。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七十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企业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保密责任书。
第七十七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八条禁止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七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上述相关知情人员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八十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事项。
第八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若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应当启动紧急处理程序:1、知悉信息泄漏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通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3、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
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4、公司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将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或进行解释和澄清;
5、公司应核查信息泄漏的情形,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及其信息披露
第八十三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确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应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八十四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该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发布公告。
公司应在公告中说明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八十五条公司应制定内部控制专门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第八十六条公司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各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各子公司的实际经营负责人(董事长、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由本公司派出的就任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
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共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在公司应公布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期间,各子公司应按公司的要求,提前组织子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编制好本子公司的财务报告,经审核通过后,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八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法定代表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直接或敦促信息披露事务指定联络人告知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九条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各子公司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
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九十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
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
证券交易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第九十二条公司、证券交易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九十三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做出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十四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
各方、公司购买资产对应经营实体的股份或者股权持有人等应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第九十五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九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不得以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九十七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九十八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九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通过证券交易
系统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刊登提示性公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到达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
(二)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50%的;(三)出售后导致其持有、控制公司股份低于30%的;
(四)出售后导致其与第二大股东持有、控制的比例差额少于5%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数量;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出售或增持计划;
(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为应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所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证券交易所并配合公司予以披露。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股东和实际控
制人应及时给予公司答复,告知公司是否存在与其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一百零三条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主动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告知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有关
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披露有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相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其对证券监管机构、公司或其他
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必须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做出履约保证声明并明确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披露的承诺事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
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履行承诺声明和违反承诺的责任;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事项及具体履行情况。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承诺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
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指定专人与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备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指定的专门联系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信箱地址等。若上述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予以公告和执行。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工作。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若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情形时,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1、董事会秘书应将此情形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通报公司所有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制度的要求,报告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3、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属于《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证券交易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及时、积极地予以配合。
第十二章档案管理及文件通报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
券事务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收集公司已披露信息的报刊和网站资料,并统一管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进行分类存档保管。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企业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事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一百二十六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阅;(二)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法查阅;
(三)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已公开的信息
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必要时,应要求相关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处理程序: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公司应立即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相关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就其所知晓的相关事项向董事会做出报告或说明。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
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
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二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范在本制度中作
出的相关强制性规范作出修改时,将自动按修改后的相关强制性规范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如有本制度未规定的,或本制度与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对本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