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7证券简称:飞利信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通知情况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
议通知已于 2025年 12月 1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9层多媒体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杨振华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到9:25,9:30到11:30,下午13:00到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9:15到15:00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下同)情况如下: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58人,代表股份164593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67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147784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966%。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9人,代表股份16808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652人,代表股份444338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58%。
以上股东均为出席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并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其中,网络投票的结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进行确认。
(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得了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123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19%;反对29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11%;弃权5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64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911%;反对293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77%;弃权5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12%。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01《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875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035%;反对7865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90%;
弃权8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716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806%;反对7865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026%;弃权85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8%。
2.02《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8557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14%;反对7869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14%;
弃权8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696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358%;反对7869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116%;弃权86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26%。
2.03《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829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55%;反对7883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899%;
弃权8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669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767%;反对78838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29%;弃权88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05%。
2.04《修订<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801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87%;反对7936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20%;
弃权8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64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145%;反对79367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619%;弃权85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5%。
2.05《修订<决策权限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91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524%;反对7944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66%;
弃权8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632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1914%;反对7944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90%;弃权85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96%。
2.06《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同意1557236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112%;反对7976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59%;
弃权8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564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0385%;反对79760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504%;弃权89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11%。2.07《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总表决情况:同意155902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201%;反对781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88%;
弃权8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5743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4418%;反对7816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907%;弃权8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4%。
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1099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770%;反对25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5%;
弃权9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4093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359%;反对258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74%;弃权90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6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文胜律师、贾倩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签署页;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