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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利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飞利信 --%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飞利信

股票代码:300287

信息披露义务人1姓名:杨振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2姓名:曹忻军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

股权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的增减,因曹忻军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而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签署日期:二零二六年五月十二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飞利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

目录....................................................2

第一节释义.................................................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6

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9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10

第七节备查文件..............................................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2

2第一节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杨振华、曹忻军

公司、飞利信、上市公司指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指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3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杨振华姓名杨振华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196407******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12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否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曹忻军姓名曹忻军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110108197101******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12层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否地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双方早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就形成了一致行动关系。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双方作为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信”)股东,在一致行动协议期间,各方对飞利信的相关重大事项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有关承诺,未发生违反原一致行动人协议的情形。

2026年5月12日,上市至今的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曹忻军先生因

身体原因,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协商一致,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

4系,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发生变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本公司股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5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曹忻军先生因身体原因,于2026年5月12日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协商一致,曹忻军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的,不涉及各自持股数量的变动。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双方早在公司股票上市前就形成了一致行动关系。

鉴于曹忻军先生因身体原因,曹忻军先生已于2026年5月6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辞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职务,详情见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辞职及聘任财务总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2026年5月12日,曹忻军先生与杨振华先生共同协商,其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故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曹忻军先生与杨振华先生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5月12日解除,曹忻军先生与杨振华先生持有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股东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不变。因此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由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变更为控股股东为杨振华先生。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系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曹忻军先生因身体原因,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所引起的。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上市至今的原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曹忻军先生因身体原因,于

2026年5月12日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

自此,曹忻军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二)一致行动关系变更导致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两人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114482519股,占公司总股本7.98%,详情如下表:

股东姓名任职情况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杨振华董事长、总经理830710095.79%

曹忻军无314115102.19%

合计——1144825197.98%2026年5月12日曹忻军先生与控股股东杨振华先生协商一致签署了《一致行动解除协议》,曹忻军先生不再与杨振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再合并计算。由此,公司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由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变更为控股股东为杨振华先生。信息披露义务人曹忻军先生不再是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之一。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受限情况如下:

7()无限售流通股质押股份数姓名持股数限售股份股冻结股份数量份(股)量杨振华830710096230325720767752012177686曹忻军3141151023558632785287800合计1144825198586188928620630012177686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披露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振华先生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及职务详见本节相关内容。杨振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8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买卖飞利信股票的情形。

9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重要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杨振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曹忻军

签署日期:2026年5月12日

10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一致行动解除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飞利信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人:吴明进

3、联系电话:010-62053775

4、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塔院志新村2号飞利信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曹忻军

日期:2026年5月12日

11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上市公司北京市称公司所在地股票简称飞利信股票代码300287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杨振华义务人注不适用务人姓名册地

增加□减少□

拥有权益的不变,但一致行动人发生有无一致

股份数量变有□无?

变化?行动人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义务人是务人是否为

是?否□否为上市是?否□上市公司第公司实际一大股东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权益变动方

执行法院裁定□式(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被司法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股份数量及

持有飞利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114482519股,占公司总股本7.98%。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本次权益变动后,杨振华先生持股(人民币普通股)83071009股,占有权益的股

公司总股本5.79%。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

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5月12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日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曹忻的时间及方军先生持股数量不再合并计算。

12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不适用源

是□否□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于未来个

月内继续增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持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是□否?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是□否?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不适用得批准是否已得到不适用批准

13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4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上市公司北京市称公司所在地股票简称飞利信股票代码300287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曹忻军义务人注不适用务人姓名册地

增加□减少□

拥有权益的不变,但一致行动人发生有无一致

股份数量变?有□无?变化行动人化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义务人是务人是否为

是□否?否为上市是□否?上市公司第公司实际一大股东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

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权益变动方

执行法院裁定□式(可多选)

继承□赠与□

其他□被司法拍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

本次权益变动前,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通过一致行动关系,合计股份数量及

持有飞利信公司人民币普通股114482519股,占公司总股本7.98%。

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本次权益变动后,曹忻军先生持股(人民币普通股)31411510股,占有权益的股

公司总股本2.19%。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在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两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5月12的股份变动日解除,杨振华先生、曹忻军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变。

的时间及方式

15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不适用源

是□否□不适用?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于未来个

月内继续增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持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个月是否是□否?

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

存在侵害上是□否?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

其对公司的是□否?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不适用得批准是否已得到不适用批准

16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7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附表《简式权益变动书》的签署页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签字):

杨振华曹忻军

2026年5月12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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