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三条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五)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
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其职权范
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进行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提供担保、委托理财除外)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要求。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对外投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前述要求。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以外的关联交易事项。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其它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相关事项。
9、合并、分立、重整或破产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提足额
坏账准备;
8、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
的30%;
9、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2、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3、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14、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5、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9、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重大事项的第一时间,以电话、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后,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并
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提出信息披露预案;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序的事项,应按《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向全体董事发出临时会议通知。
第十条当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事项触及下列时点时,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
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一)公司各下属部门或下属子公司拟将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事项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一条若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预计无法按期推进或发生变更
或取消或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已披露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第一时间报告
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重大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事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意见;
(六)其他与重大事项相关的材料。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认真、负责地传递本制度所要求的重大事
项相关信息,并对重大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十六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各方面报告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归集、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严格履行本制度所列
的各项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出现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公司将根据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和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相关事项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贵阳朗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