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证券简称:利德曼公告编号:2026-035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党建工作要求,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党建工作的内容。
二、《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第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设立党的组织,配备党务人员,开展党建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设有党的工作机构,配齐党务工作和活动。公司党组织根据《党章》等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
新增第七章党组织,后续各章节及第七章党组织条款序号以及引用其他条款的序号也相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根据《中国共应调整顺延。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公司党组织,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二)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思想
建设、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领导公司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三)支持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党组织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全文详见《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6月)。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同时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具体办理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并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按照公司市场监督管理或其他政府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本次《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