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
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件外,须严
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范
第五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公司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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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二)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必须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审批公司全年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未达董事会审议标准时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四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人或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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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公司销售部门、商务部门、采购部门或投资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部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
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报经公司经营层审核,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杠杆比例、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
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应定期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并报送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
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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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
必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一条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
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二条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审计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三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财
务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营层。公司经营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审计部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审计部、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照《自律监管指引》相关要求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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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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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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