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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利德曼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12]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号兆泰国际中心 B座 16-21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South Road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88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12]号

致: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何晶晶律师、唐慧敏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1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14:00时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2.2025年10月29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授权委托书》(模板)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程序、通知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21日(星期五)下午14:00在北

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公司二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尧子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1日9:15至15:00。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86人,代表股份合计258020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29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及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54401.1487万股。下同)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本所律师取得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股份114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6%。其中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在册。

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84人,代表股份256880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47.2196%。其中中小股东或股东代表383人,代表股份4746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872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根据《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补选廖子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经核查与见证,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进行单独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廖子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56703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98%;

反对895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71%;

弃权42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3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3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01%;

反对895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54%;

弃权42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45%。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567344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7%;

反对8672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1%;

弃权4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346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148%;

反对867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5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18.2692%;

弃权4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0%。

该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6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见证律师:

何晶晶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代表:见证律师:

李寿双唐慧敏

2025年11月21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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