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海南百迈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
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祥瑞”)2350407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已发行股份的61.50%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
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情形,即上市公司、占本次交易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占本次交易总交易金额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
未结案的情形,也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曾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因此,本次交易各方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