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9证券简称:利德曼公告编号:2026-02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于2026年3月3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2日(星期三)下午14:0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
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海路5号
公司二层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6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621950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966%。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8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1016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799%。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2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218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00%。
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本次股东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尧子女士主持。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9569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88%;
反对253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75%;
弃权8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2967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767%;
反对253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336%;
弃权8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95638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65%;
反对253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7%;
弃权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2906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084%;反对253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786%;
弃权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9527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28%;
反对256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93%;
弃权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2547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060%;
反对256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810%;
弃权9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93404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13%;反对268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4%;
弃权1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0672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044%;
反对268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036%;
弃权16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20%。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6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595499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2%;
反对253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0%;
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627675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526%;反对253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887%;
弃权11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87%。
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唐慧敏律师、徐紫辰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