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或者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在不设立工作组的情况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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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至少提前五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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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及时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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