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以支付
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百家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百家汇”)、海南
先声百家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百家汇”)、南京百佳瑞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百佳瑞”,与上海百家汇、海南百家汇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北京先声祥瑞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声祥瑞”)267526000股股份(占先声祥瑞股份的70%)(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3、本次交易后,先声祥瑞将成为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标的公司资产完整,拥
有与经营相关的各项资产。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圣哲王瑀田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