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二六年三月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独立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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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具备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若审计委员会委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完成补选。
第七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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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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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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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
履职情况,其内容包括:
(一)对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核意见及监督情况;
(二)对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情况,包括对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的评估,以及就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等;
(三)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情况,以及监督问题整改和内部追责的情况;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的履行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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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别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审计部负责人、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邀请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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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及会议记录,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除非因法律或监管的限制不能进行汇报。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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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六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