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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德曼: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06 00:00 查看全文

利德曼 --%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三月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和方式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邮寄资料;

(七)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

(十)公司网站。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的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的原则下,及时向投

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公司董事

2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工作活动。

第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具体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三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其他部门、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工作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确定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保证内部信息在第

一时间向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报告应披露事项,以便投资者关系工作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十八条《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

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

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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