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90证券简称:荣科科技公告编号:2025-049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19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原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黄河大厦2楼
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投票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段刚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85人,代表公司股
份176337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64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0人;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85人,代表公司股份176337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643%。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84人,代表公司股份48337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559%。
8.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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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72458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005%;
反对2548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452%;弃权13301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5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54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458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760%;反对2548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22%;弃权13301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5133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51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1.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172505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8267%;
反对25484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4452%;弃权12839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8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8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4505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716%;反对2548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2722%;弃权12839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8933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56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40150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829%;
反对8628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93%;弃权14596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81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7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6015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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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的95.1953%;反对862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851%;弃权14596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8133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19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张灵溪律师和赵艺雯律师对
公司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且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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