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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9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ZZF0055第 01 号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明理路238号豫发大厦25层450003

电话:0371-63686080传真:0371-63681727

网址:https://jtn.com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5年12月4日于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2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6.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其他与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

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予以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12月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2月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股东会通知》,该通知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相关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3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12月19日15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公告的时间和地点在河南

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原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黄河大厦2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段刚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19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6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6337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43%。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84人,代表股份48337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5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68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63374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43%。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本次会议的主持人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股数和表决结果。

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投票同意票数为1724589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05%;反对票2548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2%;弃权13301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5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54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458910股,反对2548450股,弃权13301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5133股)。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投票同意票数为172505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267%;反对票2548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52%;弃权12839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89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8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4505110股,反对2548450股,弃权12839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38933股)。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174015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29%;反对票862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3%;弃权14596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81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77%。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6015010股,反对

862850股,弃权145963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88133股)。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6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陈标冲:张灵溪:

赵艺雯:

年月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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