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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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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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ZZF0055第 03号
致: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荣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
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了《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6)(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式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15点在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中原数字经济产业园9号楼黄河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
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1)2026年6月22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61人,代表股份
156910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75%。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共1060人,代表股份28910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9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69102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75%。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本次会议的主持人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现场进行见证。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的议案。
4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本次股东会无现场出席的股东,无现场投票表决。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204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517%;反对24733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631%;弃权1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2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35%;反对24733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541%;弃权13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25%。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通过。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签字并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5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指派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转签章页)
6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荣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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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陈标冲:张灵溪:
赵艺雯: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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