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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纳千成: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百纳千成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520第0367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8515026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520第0367号

致: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修正)》《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3)(以下简称“原《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2026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盈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峰集团”)提交的《盈峰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增加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要求增加《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作为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经审查后,同意将盈峰集团的前述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于2026年5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9)(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公告》”,与原《会议通知》合称为“《会议通知》”)。《增加临时提案公告》除增加盈峰集团提议的临时提案外,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星期三)下午2:0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9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50人,代表股份数为3029238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13%。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为2939430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47人,代表股份数为898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47人,代表股份数为898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35%,全部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本所见证律师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7项,具体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6: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7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提案均属于股东会

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就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

上述第1项至第6项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第7项议案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由盈峰集团于2026年5月8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截至2026年5月9日,盈峰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5208995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6.76%,具有临时提案资格,且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并于当日发出了《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因而,本所律师认为,盈峰集团具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提案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临时提案可供本次股东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盈峰集团提出的临时提案外,本次股东会无其他新增临时议案,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987361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176%;

反对4129100股,弃权5860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05%;反对41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70%;弃权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5%。

5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987361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176%;

反对4129100股,弃权5860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05%;反对41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70%;弃权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5%。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987361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176%;

反对4129100股,弃权5860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9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705%;反对41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770%;弃权5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25%。

议案4: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987101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90%;

反对4166100股,弃权4760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6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0810%;反对41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890%;弃权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00%。

议案5: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987669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277%;

反对4066800股,弃权9010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2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135%;反对406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33%;弃权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3%。

议案6: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987017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62%;

反对4170400股,弃权5170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875%;反对417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368%;弃权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7%。

议案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9870021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8.6057%;

反对4160900股,弃权6270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5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708%;反对416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311%;弃权6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2%。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庞正忠:刘金升:

郭晓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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