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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纳千成: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直接及间接合计取得厦门众联世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联世纪”)100%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

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众联世纪是一家以数字化+智能化技术为基础的数字营销服务商,依托自研的全场景全链路营销技术服务系统,其业务主要聚焦于为通信、金融、电商等行业的客户提供优质的一站式数字化智能营销解决方案,符合创业板板块定位。

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众联世纪归属于“互联网其他信息服务”。同时,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众联世纪所属行业不属于限制类或者淘汰类行业。众联世纪所处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所列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业清单。

公司主要从事多格式影视业务及营销业务,营销业务与众联世纪属于同一行业。通过本次交易,公司可拓展营销业务布局,为客户提供更加全渠道、全链路数字化营销解决方案,提升综合竞争力,众联世纪与公司主要业务处于同行业并具有协同效应。

综上,众联世纪所在行业处于国家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范围内,且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上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要业务处于同行业并具有协同效应。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八十。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

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8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百纳千成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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