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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5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92证券简称:吴通控股公告编号:2024-010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星期一)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3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六号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万卫方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情况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3026219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540%。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实际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3010935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4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持有的股份数为152842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39%。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北京市中伦(上海)

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舒伟佳、李川。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257127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83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17%;弃

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151%。

其中,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1477722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6.6829%;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3271%;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2.99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257127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99.983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017%;弃

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0151%。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477722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96.6829%;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

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0.3271%;弃权45700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2.99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4)。

五、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舒伟佳、李川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且出具了《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六、备查文件

1、《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5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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