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情况专项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吴通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通控股”或“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吴通控股2023年度证券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券投资审议批准情况
经公司总裁办公会研究,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以提高公司资金收益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2023年度公司证券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资金使用规划,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并考虑公司资产配置状况及经营、投资活动资金的实际需求,2022年度公司按照程序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了证券投资。2023年度公司无新增证券投资,截至2023年12月
31日该证券投资账面余额为1148.67万元。
三、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已制定了证券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证券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资金使用情况监督、责任部门等方
面均作了详细规定,能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公司一直严格执行该制度,坚持规范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在满足公司经营资金需要的情况下做好证券投资资金的配
1置,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适当调整投资策略与投资组合,在降低风险的前提下获取投资收益。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相关会议记录,核查公司证券账户交易记录及资金支付凭证,查阅《公司章程》及证券投资相关管理制度,与相关管理人员就证券投资的投资情况、实施流程、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符合公司章程及证券投资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2(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专项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佳佳夏静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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