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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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276号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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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6年4月2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3:00在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产业区东区飞云路3号三
楼306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郭洪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2026年5月19日的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10名,代表股份16829738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9.7277%(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338438106股)。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
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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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外,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
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200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132%。
议案二:《〈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5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200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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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总数的87.6132%。
议案三:《〈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1989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74%。
议案四:《〈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163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98%。
议案五:《〈关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197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305%。
议案六:《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拟申请银行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146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3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7501%。
议案七:《关于公司2026年度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111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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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852%。
议案八:《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6年度拟接受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77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9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750%。
议案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1746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475%。
议案十:《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182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808%。
议案十一:《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9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906%。
议案十二:《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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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168168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5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055%。
议案十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81810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39%。
在审议议案八和议案十一时,关联股东郭洪生、沈阳蓝英自动控制有限公司、中巨国际有限公司、沈阳黑石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上述第一项至第十二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十三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前述议案均获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6蓝英装备2025年年度股东会嘉源·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蓝英工业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__________
见证律师:陈蕴___________
万国良__________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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