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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五网:三六五网: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8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 B 309#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Post Code:210036

电话/Tel: (+86)(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25) 8966 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胡光辉先生主持,于2025年6月

27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90号中兴物联研发大楼

3 号楼 6 楼公司会议室(6F-2)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6 月 27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于2025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245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239%;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2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47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4737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715%;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案》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03445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0%,反对123200股,弃权6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098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88%,反对123200股,弃权600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452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3%,反对123200股,弃权5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099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358%,反对123200股,弃权530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445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0%,反对123200股,弃权6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098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788%,反对123200股,弃权600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385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3%,反对123200股,弃权12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092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9902%,反对123200股,弃权1200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392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86%,反对127700股,弃权6800股。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0935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472%,反对127700股,弃权680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447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67%,反对118500股,弃权10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0990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51%,反对118500股,弃权1050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401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6%,反对123200股,弃权10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094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205%,反对123200股,弃权10400股。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361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85%,反对127200股,弃权10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090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948%,反对127200股,弃权10400股。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3401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6%,反对123200股,弃权10400股。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094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205%,反对123200股,弃权10400股。

(十)经逐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胡光辉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45813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半,胡光辉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齐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48810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半,齐东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十一)经逐项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办法,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盛宇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48814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半,盛宇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希彤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248812股,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半,刘希彤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会上,监事会和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六、其他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7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6月27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朱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海龙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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