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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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之委托,指派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结果等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胡光辉先生主持,于2026年6月
26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90号中兴物联研发大楼
3号楼 6楼公司会议室(6F-2)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 6月 26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已于2026年5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公告了《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股权登记日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参加会议,通知内容包括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以及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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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会议须出示、提交的文件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均与会议通知一致。
二、关于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95229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439%;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6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2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1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0588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061%;上述人士提交了证明其股东身份的合法文件,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经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根据《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参与。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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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00957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51%,反对474600股,弃权18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369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34%,反对474600股,弃权18500股。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0957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51%,反对474600股,弃权18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369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34%,反对474600股,弃权18500股。
(三)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00957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51%,反对283700股,弃权209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369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234%,反对283700股,弃权20940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0292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213%,反对541100股,弃权18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3028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527%,反对541100股,弃权1850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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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99478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07%,反对622500股,弃权185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2214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820%,反对622500股,弃权1850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0117759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93%,反对261700股,弃权2094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1391300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047%,反对261700股,弃权209400股。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关于新议案的提出
本次股东会上,股东没有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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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加盖印章及经办律师签署后生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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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三六五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6月26日出具,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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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朱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黄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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