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三诺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号0034号
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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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034号
致: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诺生物”)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三诺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债券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会议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内容或数据发表意见。
1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列席了公司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充分的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本次会议的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债券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要求,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经查验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6年3月28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三诺转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表决程
序、其他事项等。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自债权登记日次日2026年4月8日上午9:00起至2026年4月12日下午17:00前将表决票通过传真、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送达公司(邮寄方式送达时间以公司投资者关
2系部工作人员签收时间为准);或将表决票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指定
邮箱 investor@sinocare.com。未送达或逾期送达表决票的债券持有人视为未出席本次会议。
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3日16:00如期在湖南省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谷苑路265号公司716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出席人员资格和召开情况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债权登记日2026年4月7日(星期二)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三诺转债”(债券代码:123090)的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债券持有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共3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张数共244092张,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2440920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4.8977%。
除公司债券持有人(债券持有人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3经查验,本次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
代理人对《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不存在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议案审议过程中提出新议案或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就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查验,公司本次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的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就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三诺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4092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1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0.00%。
2.表决通过了《关于就注销已回购股份减少注册资本事项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三诺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44092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100.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比例为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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