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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299证券简称:富春股份公告编号:2025-031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6月4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4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6月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 89 号 C 区 25 号

楼六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福章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690300085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21人,代表股份1959619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8.38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917492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77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5人,代表股份4212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0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6人,代表股份54089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8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196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73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5人,代表股份4212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03%。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32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7808%;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0%;弃权84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9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582%;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3747%;弃权84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71%。

(二)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247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9%;反对34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弃权90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1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173%;反对34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4028%;弃权908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99%。

(三)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24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7%;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0%;弃权92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13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9103%;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3747%;弃权92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0%。

(四)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29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5%;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0%;弃权87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76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101%;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3747%;弃权87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2%。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676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78%;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2%;弃权135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146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620%;反对3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6390%;弃权1351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89%。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5年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4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939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2%;反对37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5%;弃权92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65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40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479%;反对375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9371%;弃权927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5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338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6%;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0%;弃权83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65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80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859%;反对34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3747%;弃权832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

(八)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409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82%;反对4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2268%;弃权107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567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916%;反对44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8.2179%;弃权1076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05%。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507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83%;反对3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1%;弃权87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54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071%;反对36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6.7777%;弃权8736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52%。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6四、备查文件目录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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