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
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第三至第四条增补新的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情况紧急需召开临时会议时,在保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会议召开的通知可以不受前款的限制。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与投资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必要时,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2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的资料等书面文件、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
第十七条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
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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