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反映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及体现的价值,激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津贴、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津贴、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董事是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的全部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津贴、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津贴、薪酬事项,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事项。在董事会或者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绩效考评;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津贴、薪酬的标准第七条公司董事津贴标准:
1、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发放职务津贴,不另行
就董事职务发放津贴;非独立董事除担任公司董事外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不享受津贴,但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经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其履职评价情况进行拟定,报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享受津贴。
2、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年10-20万元(税前)。
第八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少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公司将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公司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
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第四章津贴、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董事津贴发放的形式及审批程序:
(一)独立董事的津贴自该名独立董事经股东会批准任职的当月起计算,按月支付,由公司统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独立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自上述事项生效次月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津贴。
(二)非独立董事除担任公司董事外未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但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其津贴标准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薪酬体系有关安排实施。
(三)津贴标准及发放程序可随着市场津贴行情和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考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对董事及高管
的业绩考核认定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考核后递延支付。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