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公司通过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投票便利的,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第五条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会通知中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1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股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
及投票简称:(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0300”;(二)投票简称为“海峡投票”。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
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三条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
前1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四条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五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约定
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B 股境外代理人、持有深股通
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通过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实际持有人)的委托情况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填报委托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五章股东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七条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
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八条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九条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候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并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以及是否当选。股东
3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
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一条公司同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上市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4数据。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公司及聘请的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
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于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结束时间,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公司正式对外公开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峡创新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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