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1 证券简称:ST长方 公告编号:2026-054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方集团”)于2026年7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的相关内容,公司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涉及的会计差错进行追溯更正,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2025年6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经查明,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方集团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存在通过销售返利不入账等方式虚增利润和应收账款,具体如下:
1、2020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费用7977793.64元,虚增利润
7977793.64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4.90%。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47969495.91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5.40%。
2、2021年,康铭盛少记销售返利产生的销售费用5487345.17元,虚增利润
5487345.17元,占长方集团当期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2%。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康铭盛虚增应收账款158171811.42元,占长方集团当期披露总资产的9.31%。
前述行为导致公司2020年、2021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度相关会计差错已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4月27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完成更正披露,本次系针对2020年度相关差错进行的专项追溯调整。
二、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对前期差错更正采用追溯重述法,影响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列报项目及金额如下:
单位:元
2020年度/2020年12月31日
项目调整前影响数调整后
销售费用33501450.987977793.6441479244.62
信用减值损失19416139.4711087853.0630503992.53
资产减值损失-51787516.33-148838953.14-200626469.47
利润总额-14532418.02-145728893.72-160261311.74
所得税费用23275873.373375812.9426651686.31
净利润-37808291.39-149104706.66-186912998.05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7844476.44-148978123.61-186822600.05
应收账款原值755285410.21-296743804.78458541605.43
减:坏账准备-应收帐款149239556.72-11087853.06138151703.66
商誉148838953.14-148838953.14
递延所得税资产142002578.29-3375812.94138626765.35
合同负债11871044.9719663476.4431534521.41
未分配利润-417467981.28-457407611.19-874875592.4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156305188.50-457407611.19698897577.31
少数股东权益831077.58-126583.05704494.53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意见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根据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6号)
认定的情况,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相应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2020年度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鉴证说明
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尤尼泰振青”)就本次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关于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专项报告》(尤振专审字[2026]第0419号),认为长方集团编制的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长方集团重要的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