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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ST长方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4 00:00 查看全文

ST长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谢家伟、刘国平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6〕第7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谢家伟、

刘国平:

经查,你们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审计机构及签字会计师,在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关注子公司康铭盛(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铭盛)相关销售合同的签订

是否经过审批,对相关内部控制的了解程序执行不到位,也未执行相应的穿行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发现康铭盛员工代替个别1个体经销商回函的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规定。谢家伟、刘国平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以及本所

业务规则的规定,扎实做好审计工作,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6年1月14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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