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15号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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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5]0115号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
2园地锦路9号院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
1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53人,代表股份18621473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54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3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54862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8%;反对68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4%;弃权4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35691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87%;反对68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121%;弃权4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2%。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48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66%;反对21134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9%;弃权5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89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995%;反对21134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295%;弃权53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09%。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506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78%;反对2109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0%;弃权5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12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373%;反对2109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04%;弃权5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3%。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51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83%;反对2108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5%;弃权5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22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521%;反对2108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556%;弃权54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23%。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更名及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416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30%;反对2112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6%;弃权6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5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22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894%;反对2112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197%;弃权6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09%。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更名及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143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3%;反对211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2%;弃权9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49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408%;反对21101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753%;弃权9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39%。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日常生产经营决策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399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21%;反对2108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5%;弃权6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10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15%;反对2108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556%;弃权6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9%。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6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179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3%;反对2108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5%;弃权8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85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000%;反对2108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556%;弃权8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44%。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024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9%;反对2123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5%;弃权8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73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453%;反对21238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004%;弃权8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3%。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204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16%;反对2116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68%;弃权7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91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411%;反对2116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7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870%;弃权7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19%。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191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09%;反对21175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71%;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897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97%;反对21175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969%;弃权78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084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52%;反对2120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0%;弃权8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790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439%;反对21209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528%;弃权8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34%。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00750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47%;反对21234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8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03%;弃权8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87817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291%;反对21234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939%;弃权8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71%。
经查验,上述第(一)(二)(三)(五)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
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龙海涛经办律师张天慧曾乔雨
202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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