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13号
二〇二六年七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1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12层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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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6]0113号
致: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
1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站公开发布了《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
议的事项、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
体操作流程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
园地锦路9号院2号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
2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
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
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606人,代表股份17748251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32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908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27%;反对34871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8%;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68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771%;反对34871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580%;弃权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逐项表决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50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00%;反对35147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03%;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6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963%;反对35147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558%;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9%。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54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22%;反对35142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00%;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10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539%;反对35142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86%;弃权1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5%。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50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97%;反对35180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2%;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60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891%;反对35180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034%;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5%。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486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5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9%;反对3519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0%;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46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689%;反对3519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7236%;弃权14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75%。
5.发行数量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8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77%;反对3488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56%;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380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503%;反对3488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782%;弃权1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5%。
6.限售期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524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11%;反对3513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9%;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084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237%;反对3513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43%;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0%。
67.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90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24%;反对3476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90%;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6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99%;反对3476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10%;弃权1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1%。
8.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69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06%;反对34920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5%;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25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672%;反对34920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287%;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1%。
9.上市地点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541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20%;反对34203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1%;弃权10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101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7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482%;反对34203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953%;弃权10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65%。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420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52%;反对34428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8%;弃权9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980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738%;反对34428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196%;弃权9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67%。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58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46%;反对35133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5%;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147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145%;反对35133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356%;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8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58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45%;反对3513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97%;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14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116%;反对3513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385%;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88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14%;反对3483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27%;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4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40%;反对3483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061%;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采取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885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14%;反对3483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9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27%;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45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40%;反对34835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061%;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9%。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40213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99%;反对3355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06%;弃权10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773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167%;反对33554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599%;弃权10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34%。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847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93%;反对33892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6%;弃权1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07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892%;反对33892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0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8471%;弃权108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7%。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7398498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94%;反对3413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35%;弃权8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4092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921%;反对341393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030%;弃权8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9%。
经查验,上述议案(一)至(九)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11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
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12(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杜莉莉经办律师范艺娜曾乔雨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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