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02证券简称:同有科技公告编号:2025-020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地锦路9号院2号楼公司会议室。
5、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254人,代表股份数为
193082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287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5人,代表股份数为147657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0.809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股东代表共249人,代表股份数为454241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9.4779%。
6、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泽湘先生主持会议,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87207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12%;反对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52%;弃权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3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4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2776%;反对14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5725%;弃权6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49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86455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73%;反对1568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2%;弃权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26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1444%;反对156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7784%;弃权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772%。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87057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04%;反对1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90%;弃权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2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2511%;反对15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7018%;弃权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4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4、《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86535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77%;反对1577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17%;弃权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27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1586%;反对1577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7943%;弃权5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4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87727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939%;反对16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57%;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0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39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6.3698%;反对16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2.9322%;弃权3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698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82857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87%;反对1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1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5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0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5070%;反对14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5796%;弃权108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913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85227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809%;反对1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822%;弃权7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6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143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9269%;反对15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8135%;弃权7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25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2025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预案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周泽湘先生、佟易虹先生、杨建利女士、
仇悦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为本议案关联股东。关联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47266538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4556811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4597%;反对17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3896%;弃权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15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67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6147%;反对1785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1628%;弃权6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222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2025年度独立董事薪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83375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1790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927%;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59%。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58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5987%;反对1790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1717%;弃权6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229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283055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8697%;反对19262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998%;弃权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2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5420%;反对1926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3.4127%;弃权59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4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192854877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99.8823%;反对15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797%;弃权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38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169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5.9729%;反对15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2.7249%;弃权7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302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天慧、刘雄平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
意见: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