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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303证券简称:聚飞光电公告编号:2026-021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鉴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 LED 产品扩产项目”、

“惠州 LED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04694541.34元(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具体以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的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19年8月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2019年

8月2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4日签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2号),公司获准发行7046881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704688100.00元,扣除承销和保荐、律师费、资信评级费、审计费、债券发行登记等费用10201769.2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694486330.7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亚会 A验字(2020)0015 号)。

1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2020年5月8日,公司、惠州市聚飞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聚飞”)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并连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分别与平安银行、民生

银行、中信银行、渤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2023年6月2日,公司、惠州聚飞和芜湖聚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聚飞”)作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共同实施主体,公司和芜湖聚飞分别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与惠州聚飞作为同一方,与中国银行、招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及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及节余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鉴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惠州 LED 产品扩产项目”、“惠州 LED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实

施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累计对募投项目实际投入金额

675940114.08元,占募集资金净额694486330.79元的97.33%。尚未使用

的募投资金(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为104694541.34元,具体情况如下:

节余金额(含利息项目名称承诺投资总额调整后投资总额实际投入金额及现金管理收益)

惠州 LED 产品扩

546897500.00536695730.79530520458.8673656197.88

产项目

惠州 LED 技术研 157790600.00 157790600.00 145419655.22 31038343.46

2发中心建设项目

合计704688100.00694486330.79675940114.08104694541.34

四、本次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公司在项目建设的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本着合理、高效、节约的原则,科学审慎地使用募集资金,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节约了项目建设费用,形成了资金节余。

另一方面,公司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现金理财产品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收入。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计划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经营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将上述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04694541.34元(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具体以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的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本次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施完毕后,公司将适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亦予以终止。

六、相关审批和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是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3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董事会2026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上述募投项目结项,节余募集资金人民币104694541.34元(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具体以募集资金专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当日的实际金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公司本次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公司降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拓展。

(三)股东会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关于聚飞光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节约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聚飞光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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