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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9 00:00 查看全文

廣東生龍律師事務所

GUANGDONG SHENGLONG LAW FIRM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粤生意字第725号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窦金平律师、史利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地址:中国广东深圳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东路2号邮编:518172电话(传真):0755-28917891

Address:No.2 qinglin RoadLonggang DistrictShenzhen Zip:518172 TEL(FAX): 0086-755-28917891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2(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及17项议案;上述议案1-17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

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述职。

根据上述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文件,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

30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鹅岭工业区4号本公司会议

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均为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2584017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3484%。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以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143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15%。其中中小股东共53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1438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215%。

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995456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269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5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12839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315%。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1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511.《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4.《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5.《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6.《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

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同意298322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8%;反对649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弃权5733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0061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79%;反对649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2%;弃权

5733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9%。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31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6%;反对659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1%;弃权576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0048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76%;反对659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70%;弃权

576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5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7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320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09%;反对63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0%;弃权5903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0058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18%;反对63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1%;弃权

5903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01%。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281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81%;反对63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30%;弃权625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0020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88%;反对638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6%;弃权

625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6%。

表决结果:通过。

8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358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36%;反对614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0%;弃权5731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0096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41%;反对614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75%;弃权

5731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8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280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77%;反对661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弃权6033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40018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357%;反对661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8%;弃权

6033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6%。

9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247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68%;反对648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5%;弃权6493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986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565%;反对648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6%;弃权

6493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3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4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16%;反对750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6%;弃权6525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880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12%;反对750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81%;弃权

106525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07%。

表决结果:通过。

9.《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1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32%;反对74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9%;弃权685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855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01%;反对742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90%;弃权

685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9%。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7865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2%;反对13430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4%;弃权3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604203股,占出席本次股11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312%;反对1343076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33%;弃权

3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6%。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3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5%;反对714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5%;弃权6978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871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89%;反对714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7%;弃权

6978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05%。

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778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996%;反对22124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12总数的7.3860%;弃权642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517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535%;反对22124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912%;

弃权642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3%。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235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25%;反对684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4%;弃权6263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973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55%;反对684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3%;弃权

6263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3%。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3同意276728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828%;反对22093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58%;弃权7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466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314%;反对22093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171%;

弃权7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15%。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587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256%;反对22160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095%;弃权6949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84288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393%;反对221600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772%;

弃权6949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4%。

表决结果:通过。

16.《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14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103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6%;反对83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3%;弃权6055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841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69%;反对83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4%;弃权

60550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67%。

表决结果:通过。

1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821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49%;反对696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5%;弃权636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99508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707%;反对6964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71%;弃权

636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2%。

表决结果:通过。

15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邹业锋窦金平史利琼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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