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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2 00:00 查看全文

廣東生龍律師事務所

GUANGDONGSHENGLONGLAWFIRM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粤生意字第637号

致: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窦金平律师、史利琼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地址:中国广东深圳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东路2号邮编:518172电话(传真):0755-28917891

Address:No.2qinglinRoadLonggangDistrictShenzhenZip:518172TEL(FAX):0086-755-28917891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次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

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及15项议案;议案1-15均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2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4月18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会上进行述职。

根据上述通知的相关内容及文件,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宝路99号聚飞光电大厦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邢美正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

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3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现场投票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名,另1名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现场不再重复投票),均为2026年5月6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为1570574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1795%。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2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以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0651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5881%。其中中小股东共82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6998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0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31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777084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9.767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2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1682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21%。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有关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12.《公司〈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

513.《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4.《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提案方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审计委员会委员及本所

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194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48%;反对40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75%;弃权1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653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43%;反对40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58%;弃权

610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98%。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159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24%;反对40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475%;弃权1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6195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039%;反对40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58%;弃权

1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02%。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37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3%;反对523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886%;弃权1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49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899%;反对523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09%;弃权

714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1%。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911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7%;反对469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689%;弃权1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550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44%;反对469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24%;弃权

14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32%。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133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0%;反对43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62%;弃权1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5934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19%;反对433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62%;弃权

814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19%。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1262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04%;反对437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577%;弃权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586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88%;反对437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07%;弃权

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05%。

表决结果:通过。

7.《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70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反对474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709%;弃权1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530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832%;反对474709股,

9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50%;弃权

16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18%。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867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73%;反对61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07%;弃权227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327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38%;反对612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00%;弃权

227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2%。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857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935%;反对624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50%;弃权226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317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421%;反对624709股,

10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87%;弃权

2264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92%。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82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44%;反对46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684%;弃权158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541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515%;反对46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43%;弃权

158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3%。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0964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96%;反对512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845%;弃权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11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556267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52%;反对512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52%;弃权

9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6%。

表决结果:通过。

12.《公司〈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8237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44%;反对521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384%;弃权1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5076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522%;反对521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59%;弃权

13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20%。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2694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016%;反对4244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84%;弃权1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0%。

1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729287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442%;反对42444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229%;弃权

19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29%。

表决结果:通过。

14.《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0703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589%;反对4134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75%;弃权166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866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45%;反对4134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28%;弃权

1669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6%。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413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535%;反对413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06%;弃权1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13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873467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40%;反对4139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120%;弃权

1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40%。

表决结果:通过。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的《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伍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14本页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谢陆琴窦金平史利琼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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